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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
 
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,保障公共安全、人身和财产安全,减少环境污染,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《枣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  一、本区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
  东至花莲路;南至日月潭路(包含运河街道办事处张庄社区、黄庄社区、陈庄社区);西至科创路;北至台北路。
  二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,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
  (一)机关办公场所;
  (二)文物保护单位;
  (三)车站、码头、机场等交通枢纽,高速公路、立交桥、BRT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;
  (四)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、经营、储存场所;
  (五)输变电、燃气、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,军事设施保护区;
  (六)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学校、养老服务机构;
  (七)山林等重点防火区、大中型水库管理区;
  (八)旅游景区、商场、图书馆、博物馆、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;
  (九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。
  三、下列时段内,本区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
  (一)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;
  (二)中考、高考期间;
  (三)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时段。
  四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  特此通告。
台儿庄区人民政府
2023年1月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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